某某与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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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2478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原告朱某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少敏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