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7358号

原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dxxx。

法定代表人:管小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安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辉,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检查,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4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4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呼延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咪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毛咪送达日期: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