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602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602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58号副1号2幢1单元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81740Q。

法定代表人:管小乔。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方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6元,减半收取58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