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西执仲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管小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市雁塔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8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825000元和仲裁费22412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回案款825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仲裁费22412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了工程款825000元,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至此,本案以全部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839号裁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