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7419号
起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北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起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诉被起诉人河南地源地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郑州华南城深层地热集中供暖项目钻井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钻井工程款739.9885万元及违约金72.518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经协商一致,就郑州华南城深层地热集中供暖项目开采地热井5口,起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与被起诉人河南地源地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华南城深层地热集中供暖项目钻井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地热井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要求、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组织进行钻井施工,其中LHR-1于2016年12月20日完钻,实际完钻井深3626米;LHR1-1井于2017年1月24日完钻,完钻井深3832米。起诉人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起诉人仅支付工程进度款119万元,其余款项经多次催收拒不支付,被起诉人至今拒不实施钻井验收、结算手续,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为郑州华南城,该地址不在我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