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

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清溪镇沙溪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722MA649L7619。
法定代表人:符美兵,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1688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1元,元,减半收取3370.5元,由上诉人宣汉县旺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程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