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5执1003号之一
中原石油钻井三公司与大庆乘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大庆乘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原石油钻井三公司货款353729.65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每日0.7‰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606元、保全费3020元。因被执行人大庆乘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原石油钻井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大庆乘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2、2021年3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2年3月28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4月12日,委托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向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大庆乘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7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得以受偿。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63355.6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元外,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武令涛
审判员 张相东
书记员 曲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