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820号
原告:***,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1688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濮阳市市辖区昆吾南路路东建设中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MA1965AE1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