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濮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43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濮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北关。 负责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苏北路西段。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濮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管理中心、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