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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8431708D。

法定代表人:张锁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首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对被执行人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1)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