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4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忠,男,1975年4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平,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朝平,男,1963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女,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庭,男,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029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
上诉人程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程忠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安德路77号院工程1号楼、2号楼的二次结构及装修等工程进行了施工的基础上,以鉴定条件不具备,以及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对程忠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经本院二审审查,安德路77号院工程于一审中虽尚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其中1号楼已经交付使用,并已由工程临时地址改为正式门牌地址。二审审理中,程忠主张2号楼亦已交付使用,一审法院赴工程现场时所见围挡业已拆除,即一审中未能进入工程现场勘验的客观障碍已经发生变化。据此,案涉工程是否具备造价评估鉴定条件,应在结合现场勘验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查明。此外,在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宜仅以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备案为由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对此一并予以指出。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梦峰
审 判 员 杨志东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