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
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津0114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23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75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