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02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祎,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东大街5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顺驰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80号鹏博财富中心5号楼A座6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及后门3幢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汇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顺驰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丞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