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5执保117号
申请人:安徽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定远古城水韵坊街区38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5WF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远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7556836Y。
法定代表人:袁宏宏。
申请人安徽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远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