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惠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1388325Y。
法定代表人:代星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79371803L。
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住。
申请执行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鲁05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其中以37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44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予以签收,但未履行义务。于2019年5月20日、7月5日、8月29日、10月10日、11月5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本案与(2019)鲁0503执769号案件合并执行,于2019年11月6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兴园路以东、东营兰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东河国用【2015】第**)、位于河口区明园路××、庆园路××、××以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东:东河国用【2012】第**由于该查封属于第九顺位的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在被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文为:一、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1月27日前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订立详细的还款计划,解决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所有货款问题。二、如果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或者无力还款,被执行人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拆除为被执行人安装的设备:包括空调主机1台、水泵8台、室内风机盘管120个、电缆210米、管道等。在拆除之前,被执行人应当对上述设备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毁损等。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该案的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