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2701号
原告:*保国,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128号华利国际金融广场2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代星亮,经理。
原告*保国与被告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保国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保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