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44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段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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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胡晓华
书记员李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