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958号
原告:河南赢泰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大道***铺5号楼1-2层商铺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许昌市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赢泰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赢泰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赢泰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赢泰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媛
书 记 员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