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04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0#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航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产业集聚区宏腾路西**都高新技术产业园1#办公楼北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航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