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民初2618号
原告: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
被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广德路交口东北约50米钰丰创业/div>
原告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0元(已减半收取),由沾化裕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