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0号
原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广德路交口东北约50米钰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2658P。
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正华,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沾华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代区富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3343209XY。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沾华裕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元,由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战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