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金缘购物广场1层1号楼外2-3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马浩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岷州家园2号楼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岷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6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岷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被上诉人瑞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岷县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4日被上诉人瑞明电力公司的雇员王某在国网岷县供电公司的110千伏122岷唐线后所支线19号杆与110千伏变123岷后线钟楼口(岷县岷阳镇和平路)12号杆双电源杆支线施工时不慎触电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国瑞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经查明,死者王某在明知12号杆带电的情况下仍上杆作业,导致触电。另根据电气作业高压安全注意事项:2、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遵守作业票制度,电气设备启动应尽量采用远方操作,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发生事故对人员造成伤害,待设备运行稳定时方可至柜前查看数据和信号。第六条:电气人员作业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冒险作业。上述规定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瑞明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死者王某在国网岷县供电公司的110千伏122岷唐线后所支线19号杆与110千伏变123岷后线钟楼口12号杆双电源杆支线的12号杆作业时12号杆的作业环境(第三横担系作业新架施工线路和第二横担未带电),触电的第一横担带电,完全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1799-2013)“国建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线路部分:第8.1.2、表4第8.3.1第二款规定的要求,不属于带电作业。其触电是因在第三横担放线打开保险扣调整身姿的过程中,不慎接触到带电的最高处的第一横担,触电坠落,抢救无效死亡,系意外伤亡事故。不是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答辩人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时,上诉人仅通过微信发送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该条款中并没有免责条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文字符号的醒目字体提示,更没有其保险工作人员向答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答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瑞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雇主责任项中人身伤亡责任保险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8日原告为其公司雇员颉文平、王某等五人,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经被告审核,2019年7月8日向原告签发了《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19年8元8日24时止,保险责任为“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人民币60万元,保险费420元;“医疗费责任”,每人医疗费责任险限额15万元,保险费300元,上述合计保险费720元。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时,被告员工张云亮将该保险条款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原告的经办人梁杰。死者王某系原告的雇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资格。2019年7月14日原告瑞明公司在其施工的国网岷县供电公司的110千伏122岷唐线后所支线19号杆与110千伏变123岷后线钟楼口(岷县岷阳镇和平路)12号杆双电源杆支线施工中,施工人王某在12号杆上第三横担(新架线路)放线打开保险扣调整身体姿势的过程中,不慎触电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9日岷县人民医院王某《死亡报告》载明死亡原因:院外死亡(1、电击伤,2、高空坠落伤,3、颅脑外伤)。根据瑞明电力公司的委托,岷县公安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作出,岷(公)(法医)鉴(病理)字[2019]2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98万元。2019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拒赔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瑞明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用。死者王某系原告的雇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资格,长期从事高空架设作业。2019年7月14日原告瑞明公司在其施工的国网岷县供电公司的110千伏122岷唐线后所支线19号杆与110千伏变123岷后线钟楼口12号杆双电源杆支线施工中,在调整身体姿势时,不慎触电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双方约定的意外伤亡情形,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按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认为王某在从事高空作业中存在重大过失不予理赔的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五)条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项中人身伤亡责任保险赔偿款600000元。如当事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7月8日,保险期间为1个月,自2019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19年8月8日24时止,而人保财险岷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给瑞明公司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发送保险条款的时间是2019年9月7日,是在《拒赔通知》送达后发送的。由此证明,人保财险岷县支公司在提供保险单时,没有附相应的保险条款,其也无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给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亚玲
审判员  南鹏飞
审判员  黄晓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