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6民初2454号
原告: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D20K26B
法定代表人:歹文刚,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西寨镇西寨村68号
被告: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3962169151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州家园2号楼11号商铺
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被告:**,男,1978年5月10日生,住岷县。
原告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岷县联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