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8976号之一
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富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剑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