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244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富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晴、被告建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陈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我于2014年6月25日入职建准公司,任前台负责人,后调为技术人员。2018年5、6月份职位调整为技术总工助理,主要工作为标准查询、报告上报、资质维护。11月在建准公司的要求下,我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4月26日,我因个人原因辞职,实质因建准公司不按照规范操作,影响我的职业生涯。在辞职过程中,因工作内容为公开信息,我从未掌握建准公司的商业机密与技术秘密,遂向建准公司提出解除案涉竞业限制协议,但建准公司不仅不同意,还以不开具离职证明要挟,迫使我签署了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但我亦明确告知建准公司,我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主体,无需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此后,我入职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我从未更换过手机,在2020年9月3日下午突然接到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我半个小时内赶到仲裁委开庭。此时我才得知建准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退回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由于我当时在南沙区工作,无法赶往,因此未能参加仲裁庭审。我从未掌握建准公司的任何商业机密与技术秘密,不属于法定及约定竞业限制主体,且已经明确告知建准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退一步说,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建准公司没有任何竞争关系,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我在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2倍,远远超出建准公司的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无需向建准公司支付违约金528048元;2、建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准公司辩称:**所提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际对裁决书已查明的部分事实没有异议,请依法确认该部分事实。竞业限制协议系我司与**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依法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反**主张的劳动法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无论根据**的工作性质还是其签名确认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等证据,其均符合进行竞业限制的主体条件。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我司所经营的业务、技术、服务及产品是明显相类似的,二者亦明显存在竞争关系。**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其没有进行任何举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根据其违约的恶意程度,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在离职前与我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其对于其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事后起诉说我司存在迫使行为,其一方面没有提要撤销该通知书,另一方面现已过一年除斥期间已丧失撤销权。因此,**有关迫使签约以及无需履行竞业限制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我司已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按时向**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我司已完成应负义务,**亦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6月25日入职建准公司,担任前台负责人,后调整为技术人员。
2018年11月16日,建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显示“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技术总工助理职务,任职期间接触、掌握了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大量的核心的商业机密与技术秘密。为保守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秘密与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1、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能在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技术、服务及产品等相类似的单位或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董事、监事、咨询、顾问、代理商、承包商、合作伙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前述单位工作。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参与任何第三方争夺离职前乙方参与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代表第三方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就乙方离职前所参与的项目进行谈判。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6个月,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具体竞业期限以甲方向乙方发送的竞业义务通知书为准。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每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支付(若此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除非乙方有书面方式另外制定收取竞业限制补偿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的代发薪账户即为双方确认的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账户。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甲方为乙方支付的上岗证培训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为获取上岗证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食宿费、交通费、乙方全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奖金、社保福利费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除应全部退回甲方已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照约定的竞业期内乙方可获得的竞业补偿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已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的部分;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内容。
2019年4月26日,**出具《离职声明》,显示内容为“本人**……因个人职业发展原因主动向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目前未确定未来入职的公司”。
同日,**与建准公司签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显示“员工姓名:**。您于2019年4月26日(离职日)与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竞业限制相关事宜,特通知如下:根据您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4个月,自离职日起算。但公司有可能通知您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为准,以公司通知为准。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7334元)的30%,即公司每月支付人民币2200.2元(税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您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范围以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于《竞业限制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1项所约定的‘上岗证培训费’为人民币8912元,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天数合计54工作日,培训期间工资及奖金、社会福利为人民币18858元,共人民币27770元”等内容。
**离职后,于2019年5月入职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准公司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每月向**支付2200.2元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0年3月20日共支付了11个月。2020年8月23日,**将补偿金24001.11元退回给建准公司。
**主张其从未担任任何管理职位,工作岗位没有任何技术、资质要求,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从未接受过建准公司的任何保密系统及相关培训,也从来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向其表达需要对何种秘密进行保密,其没有保密的义务,其每月的基本工资少于2100元,竞业限制协议是建准公司的工作人员哄骗其签署的,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是建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不开离职证明为由要求其签署的,其不属于应该签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即使有效,违约金约定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的损失也仅仅是27770元,违约金应低于27770元。**还主张其已明确告知建准公司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建准公司支付到银行账户,不存在其主动接收的情况,后双方协商后,其积极主动退回该部分款项。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2、仲裁庭审笔录;3、竞业限制协议;4、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5、对话录音;6、建准公司企业信息;7、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8、工资明细清单;9、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质证,建准公司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笔录上没有签名盖章,但对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该两份证据证明了**是自愿签署的,并明确表示离职后愿意履行竞业义务,对竞业经济补偿金、培训费等金额都是无异议的;对证据5不予确认,我司没有办法辨别录音人员的身份,根据录音的文字版本,**也承认了其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书;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该两份证据证明了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相似,属于应被竞业的单位,且裁决书也作出了查明认可;对证据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该份证据恰好证明了**符合竞业协议约定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竞业的范围,同时也证明了双方计算竞业经济补偿金是有依据的。
建准公司主张**的工作除了标准查询、资质维护、报告上传,还涉及与公司有关的技术数据及商业机密。只要双方认为有保密义务都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司就将商业秘密公开给**。竞业限制协议是与**协商一致的,根据协议,**入职新岗位应该向我司报告,但**没有向我司进行任何报告,对我司发放的竞业补偿金也收取了,其离职后入职的新公司与我司有竞争关系,业务高度相似,主要业务都是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为此,建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职声明;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网站截图。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从未自认违反竞业协议,只是就该协议的纠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建准公司系于2003年1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基础地质勘查;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品研发;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业务;辐射监测;放射性污染监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室内环境检测。
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于2011年11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电气机械检测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建筑材料检验服务;房屋安全鉴定;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汽车租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020年7月8日,建准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退回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4001.11元;2、**支付赔偿金27770元;3、**支付违约金528048元;4、**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2020年11月5日,该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44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一次性支付建准公司违约金528048元;2、驳回建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了本案之诉,建准公司则未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对话录音、建准公司企业信息、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工资明细清单、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离职声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站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于2014年6月25日入职建准公司,后于2019年4月26日离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建准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建准公司应依照约定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建准公司自2019年6月20日起向**支付了共计11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在2019年4月26日从建准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5月入职与建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类似的广东环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应向建准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建准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可获得的竞业补偿的十倍,即528048元(2200.2元/月×24个月×10倍)。现建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司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建准公司应向**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即158414.4元(2200.2元/月×24个月×3倍),故**应向建准公司支付违约金158414.4元,对于**主张的超出上述认定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5841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佳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婉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