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甫信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6民初1658号

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东路南中心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二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舒晓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王布支行、账号为44×××28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王布支行、账号为44×××28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永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