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甫信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6民初1658号之一

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东路南中心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二路1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舒晓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客桂支行、账号为44×××28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孙昶以其名下冀F20UE5号小型普通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对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依法办理保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孙昶名下的冀F20UE5号小型普通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毁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永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