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746号
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40605831,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慈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景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LC9C6C,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二路**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舒晓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