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8914号
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二路19号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舒晓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单元。
主要负责人:李华林,总经理。
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35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