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联大装饰材料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4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狮子岭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12258847。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联大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注册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联大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货款31983.96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552元,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联大装饰材料经销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江××道××街××幢××号房屋一套,该套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同时,还查明其名下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号院房产一套,该套房产已在本院(2021)桂0802执1227号执行案件中拍卖处置并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货款31983.96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552元,案件执行费433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红耀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区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