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18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狮子岭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金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4494.4元及违约金、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743元、律师费4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一套、河池市××路××大厦××层××单元××号房屋一套。经查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首封法院是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该院即将进行处置、拍卖上述不动产,本案参与分配;河池市××路××大厦××层××单元××号房屋案外人黎力提出执行异议,并已进入异议程序。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54494.4元及违约金、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743元、律师费4000元和执行费851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红耀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