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39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狮岭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远展投资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符安卫,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本金297804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代理费18000元、受理费3523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245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4696元后,余3549元(含受理费3523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百色百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已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297804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代理费18000元、受理费3523元、申请执行费4696元,已强制执行到位8245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郑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