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18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狮岭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272.4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元、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共1495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EY××**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20272.4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元、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共1495元、申请执行费25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郑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