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3号远展投资大厦11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符安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狮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度彤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其提起上诉期满之日为2021年6月24日。度彤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视为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度彤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庚华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露露
书 记 员 廖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