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狮子岭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12258847。
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兴桂惠民小区3栋1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99896620C。
负责人:林振明。
被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春晖大厦A1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10706E。
法定代表人:李福全,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分公司、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金449993.04元元及利息,违约金134997.91元,律师费264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449993.04元元及利息,违约金134997.91元,律师费264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045元,执行费8604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娟审判员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   红   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庆   强
书 记 员 冯   雪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