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02执13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狮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信托大厦第二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18874-6)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18874-6)价值4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