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慧凝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子涵),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村宋环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8015852C。

法定代表人:刘志群。

原告***与被告***(李子涵)、河北**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子涵、河北**供热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3,270元整,并从2019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收利息。二、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子涵)、河北**供热有限公司就2018年在元氏煤改电项目中的服务费支付达成一致,约定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8年煤改电项目服务费164,000元整,在河北**供热有限公司收到政府的煤改电项目回款后五日内由二被告无条件支付原告相应的服务费,现政府已将煤改电项目全部款项支付给河北**供热有限公司,但二被告只支付了原告服务费90,730元,还剩余73,270元服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再三催促,二被告拒不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李子涵)、河北**供热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一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凯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