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财保83号
申请人: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一区三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牛连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申请人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牛连清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龙华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牛连清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