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银锁、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5民初10号

原告:***,住凉城县。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占。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恩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