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5民初10号
原告:***,住凉城县。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占。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恩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