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

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26民初1371号
原告: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杨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来庄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系基于买卖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归来庄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归来庄矿业公司偿还欠款360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归来庄矿业公司与亿佳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归来庄矿业公司从亿佳公司处多次购买办公耗材,共计欠亿佳公司货款36050元,该欠款经亿佳公司多次催要,归来庄矿业公司至今未支付。
归来庄矿业公司辩称,其不欠亿佳公司货款,亿佳公司的诉求没有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亿佳公司的诉求。
亿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8份。欲证实归来庄矿业公司多次从亿佳公司处购买办公耗材,归来庄矿业公司欠亿佳公司货款的事实。经质证,归来庄矿业公司对亿佳公司提交的8份欠条均不认可,认为欠条上的公章为合同专用章,不具有公章效力,且欠条存在瑕疵,欠条上的日期各不相同,但签字均像同一时间形成,为此,申请对欠条上***的签字进行鉴定。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亿佳公司提交的8份欠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8份欠条均加盖归来庄矿业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均有经办人、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并经公司人员徐安泰签字确认,归来庄矿业公司尽管对***的签字有异议,但其在该8份欠条上加盖合同专用印章系其对欠条的认可,归来庄矿业公司的印章及徐安泰的签字相互佐证,能够证实该8份欠条的客观真实性,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0日、2月18日、3月14日(两次)、3月21日、4月2日、4月17日、5月10日,归来庄矿业公司从亿佳公司处分八次购买办公耗材,价款分别为18500元、3670元、920元、800元、2640元、5560元、1440元、2520元,归来庄矿业公司为亿佳公司分别出具欠条,每份欠条均载明了所购买办公耗材的时间、名称、数量、单价及价款,***支付欠款的时间,归来庄矿业公司在每份欠条上加盖其合同专用印章,经办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及公司人员***在欠条经办人处签字。该8份欠条涉及办公耗材价款合计36050元,归来庄矿业公司未支付。
对上述8份欠条中***的签字,归来庄矿业公司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交对“‘***’签字是否为用笔书写”的鉴定申请,因其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及当事人陈述、举证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亿佳公司与归来庄矿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归来庄矿业公司多次从亿佳公司处购买办公耗材,共计欠亿佳公司办公耗材价款36050元未支付,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亿佳公司主张的利息诉求,因双方在货款结算时未有约定,可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归来庄公司辩称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欠款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该辩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605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