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执保65号
申请人:北京学测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1-10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K68D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平邑县浚河路一中大门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6483154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学测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平邑县亿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北京学测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