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2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小商品城60号楼1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139934128。
法定代表人:主父晓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美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094317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美绪,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明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7月21日冻结了临沂美旭塑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11602814205000411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0万元,已冻结138721.85元),冻结了*美绪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0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0万元,已冻结40856.14元),冻结了*美绪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9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0万元,已冻结463.89元)。2020年7月24日,山东明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012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临沂美旭塑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116028142050004117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美绪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03、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9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