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2798号 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区信息管理公司)诉被告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天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社区信息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翼天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社区信息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08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2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q-r201804007),约定被告从原告购买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和路由器等货物,合同价款为38600元(大写:叁万捌仟***整)。被告应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7720元;六个月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即人民币30880元。在2018年8月20日,进行货物的签收验收,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772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合同价款30880元。依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被告已经逾期340日,则违约金为13124元(=38600元*0.1%/日*340日)。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翼天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18日,原告(乙方、供货方)与被告(甲方、需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和路由器,货物总价款386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7720元,六个月后支付乙方剩余合同总金额3088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2018年8月20日,原告将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对货物进行了签收,并于收货当日双方对产品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所有设备为合格产品,通过验收。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的货款,但剩余货款迟迟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及2020年10月,原告均向被告通过邮件发函的方式催款,被告在2020年4月19日针对原告的催款回函,其在回函中对于欠付原告货款30880元予以认可,并承诺在货款分两次还款,2020年5月15日之前付款10880元,剩余货款2020年6月底之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设备到货签收单、产品验收证书、催款函、回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签收后,货物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即2019年2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0880元。但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880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兼顾对违约方违约的惩罚。综合考虑合同标的、原告预期利益以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按照原告所主张的违约天数340天,违约金核算为656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80元、违约金6562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华翼天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