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146号
申请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南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A座)2号楼20层07、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76,71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8,676,71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