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异59号
被执行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A座)2号楼20层0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2)沪01民终841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