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监205号
申请执行人:***欣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银岭路**。
法定代表人:郝宏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住所地:****市综合馆**div>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欣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14执4772号。尚未执行标的:货款122342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破解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云良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姜元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喻婷
书记员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