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6978024838。
法定代表人陈平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8848206X0。
法定代表人许嫦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T01120100503041042、T01120100503041043两宗探矿权(含全部附着物及设备等)进行现状评估,评估机构以评估资料不完整以及探矿权无法评估为由退回评估委托,致使两宗探矿权(含全部附着物及设备等)无法处置。之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2019)鄂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