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民特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镇永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泽福家园小区C4-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一、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提出了仲裁反请求,但被仲裁庭当庭驳回,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裁决程序违法;二、裁决对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全部施工材料”的裁决内容,超出了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三、仲裁采信的《鉴定意见书》产生程序违法,该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系伪造的;四、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7)克仲决字第153-1号仲裁裁决。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超出了《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被仲裁庭当庭驳回,仲裁机构的程序合法;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裁决解除后,交付全部施工材料是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也是法定的附随义务;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单位是双方共同选定的,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签字确认,没有伪造证据的事实;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4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克仲决字第153-1号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全部施工资料,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12000元,支付质量索赔款1470507.25元,支付鉴定费330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但是否受理应由仲裁机构根据事实、法律和规则予以决定。本案中,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内书面提出,由于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超过了十五日,仲裁庭未受理其仲裁反请求并无不当。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全部施工材料”的裁决内容,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并争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并未超出仲裁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范围。《鉴定意见书》是有关机构依据有关程序出具的,属于证据,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应在庭审中进行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是否采信应由仲裁庭依据事实、法律等进行综合认定,申请人提出有关证据系伪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成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