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3906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第三人:新疆西域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新疆西域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88元,减半收取109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苟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