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炜。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周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71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信用担保。2020年1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71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紫怡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沛琳